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就学的暂行规定

为了推进大连的国际化进程,方便在连外国学生就学,促进我市中小学的国际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就接受在连外国学生在我市就学以及举办外国人学校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我市教学条件较好、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办和民办的中小学可以接受在连外国学生插班就学。经教育部批准的由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的外国人学校,或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上述机构和人员在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设立的国际部,专门招收在连的外国学生就学。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连投资或持有职业签证在连工作的外国学生在公办中小学插班就学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其他在中小学插班就学的外国学生,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费。在连外国学生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到外事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连外国学生可以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外国人学校和中小学设置的国际部可以按照外国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并选用外国教材。对于新入公办和民办中小学的学习有困难的外国学生,学校要提供包括汉语补习在内的必要的帮助。
  四、外国学生在中小学插班就学完成各科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外国学生高中毕业要继续升入大学学习的按照外国留学生的有关办法管理,其毕业的高中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鼓励举办外国人学校或公办(民办)中小学国际部。其举办者可以依据办学成本收费,并通过办学获得合理的回报。经市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可以为非盈利性的外国人学校或公办中小学设置的国际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六、外国人学校和中小学设立的国际部每年9月份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外国人插班就学的中小学也要将外国学生名单及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我市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可以接受已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的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连学习的外国学生。
  八、在连常住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就学问题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三条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居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外国学生的国籍国驻华外交机构的领事认证)。
  第六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6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这类外国学生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 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第七条 来华在中小学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具有来华签证和在华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以团组形式短期(6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八条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后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第九条 中小学对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中小学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学生, 教育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视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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